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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王紫君
好心救人自己却不幸遇难,被救者付给家属3000元之后,遇难者家属是否可以继续向被救者追偿呢?
事件回顾
程女士和陈先生是某度假村的同事,一天,程和陈等人在度假村附近的河里游泳。当时,程女士想到河对岸去,陈先生说他先游过去看水路。陈先生游到对岸后,程女士向河中央走去,因为水流湍急,被水冲倒。陈先生见状立即下河救人,现场的其他同事都在岸边呼救。
此时,度假村保安闻讯跳入河中救起程女士,陈先生因体力不支被水冲走,一个月后陈先生尸体被发现。事后,程女士付给陈先生家属3000元。
陈先生家属认为,陈先生见程女士遇险,跳下河去救她,将程女士推上岸,但自己却离开了人世。事后,程女士对此不闻不问,在家属替陈先生申请见义勇为荣誉时,程女士也不出来证明陈先生救人的事情。对此,他们家属非常气愤,所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程女士一次性支付5万元补偿金。
另一边,程女士对陈先生家属的说法基本认可,但补充说她不是不闻不问,而是和陈的家属积极协商,还支付了3000元。在此之后,陈先生的家属还保证“不再找程女士家麻烦”,其实他们已经协商解决了此事,所以陈的家属不能再来要补偿。
那么,陈先生的家属是否还可以向被救者程女士追偿呢?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王紫君律师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陈先生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下水救助程女士而不幸溺亡。
陈先生下水救助的行为,其目的为了挽救程女士的生命,具有利他性,陈先生行为已经构成见义勇为。本案虽然没有侵权人,但程女士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于补偿的数额,因补偿责任并非赔偿责任,不适用填平原则,但陈先生为救程女士失去了生命,程女士仅补偿3000元于理不合,陈先生的家属可以向被救者程女士追偿。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与补偿办法】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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