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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田崇军
6月16日,广西高院发布案例,广西桂林市兴安县一男子受托帮邻居接小孩,因未接上孩子发生溺亡。
事件回顾
2021年3月11日,谭晓晓的父亲谭伟余去学校接女儿放学时,临时受托将女儿同学黎晓雨、廖启晨接回家。
当日18时左右,因黎晓雨、谭晓晓、廖启晨没有写完作业,谭伟余在班级门口等候。谭伟余边等边低头看手机,没有发现黎晓雨与廖启晨走出了教室。
黎晓雨与廖启晨走到校门,保安发现后将廖启晨叫回学校,黎晓雨则独自出校门离开。
等到谭晓晓写完作业,谭伟余从廖启晨口中得知黎晓雨独自离开了学校。谭伟余连忙追了出去,追到路口看到黎晓雨,但黎晓雨不理会谭伟余的叫喊,坚持走小路回家,并一直向前跑。谭伟余见状赶紧追,但无法追上。
谭伟打电话叫妻子转告黎晓雨奶奶从河对面小路来接,不料,黎奶奶没能接到孙女。直到当晚20时50分许,民警经过两个多小时寻找,才发现孩子溺亡在村旁的河里。
溺亡发现地距小黎回家小路路口约2000米。据现场调查取证以及法医对尸体进行检查,排除他杀可能。小黎溺亡后,其父母向学校、谭某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74万余元。
学校辩称,黎晓雨不是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对于黎晓雨的溺水身亡没有过错,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谭伟余辩称,他去接孩子时,黎晓雨、谭晓晓、廖启晨都在写作业,他的女儿谭晓晓是最后写完的,他没有办法在同一时间内一次性接完3个小朋友。他没接到黎晓雨,不应该承担责任。
那么,孩子路上意外溺亡,学校和受托付的谭伟余到底有没有责任?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律师认为:
在本案中,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学校保安在发现两名学生无家长接放学的情况下,应当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但保安只对一名学生尽到了管理职责,造成了另一名学生脱离了学校和家长的管理,因此,学校应当对学生的溺亡承担一定责任;
谭伟余受托接黎晓雨放学,在受委托期间负有特殊的安全注意义务,应避免黎晓雨遭到不必要的伤害。但是谭伟余在接黎晓雨时没有尽到照看义务,谭伟余在发现黎晓雨独自一人回家时,其应当预见黎晓雨一个人走小路回家,过河时具有一定危险,却没有陪同黎晓雨一起,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其对黎晓雨的溺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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