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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王紫君
你看过同事的工资条吗?当你知道偷看同事工资条有可能会被开除之后,还会想去看吗?
事件回顾
王某于2018年5月入职某酒店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其中试用期六个月。
2018年7月2日,王某在公司前台私自拆开察看同事小周的(密封的)工资单。小周发现工资单被拆开后,立即通过保安部调取监控了解情况。
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行为准则严重违规章节第18条规定:“无端骚扰客人或员工,窥视他人隐私等”属于严重违规行为。同时《员工手册》行为准则纪律处分章节规定,严重违规第一次触犯即予以开除。该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了王某。
2018年7月8日,公司决定即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事先通知了工会。对于处理结果,王某非常不服气,他认为《员工手册》中并没有明确说明工资单属于员工隐私,公司开除自己是不符合规定了,并决定申请劳动仲裁。
那么,王某因私拆他人工资单被公司开除,到底冤不冤呢?员工的工资单算个人隐私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王紫君律师认为:员工的工资单属于个人隐私,公司开除王某合法合规。
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经过了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了王某,该《员工手册》的制定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私密信息是指通过特定形式体现出来的有关自然人的财产状况、生理识别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情况。员工工资收入系员工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属于员工的个人隐私。
根据《员工手册》行为准则的相关规定,王某私自拆开察看同事的工资单,属于窥视同事隐私的严重违规行为,公司据此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事先通知了工会,符合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解除行为合法、有效。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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