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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
近日,一网友在社交平台上称,自己在办理入职时,看到办公室行政制度中有一整页的“乐捐”制度,当即放弃签字。3月9日,该公司一招聘经理表示,此举是为了让员工遵守正常制度。
事件回顾
据网友谢女士回忆,自己于2月底面试了一家厦门美容公司的广州分公司,应聘岗位为网络推广。3月6日,她在办理入职时,看到随合同发下来的另一份《办公室行政制度》,首页即标明了一项“乐捐”制度。该款项说明:“乐捐款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专款专用’为原则,乐捐款将以现金或扫码付款的方式当天完成转账,如有不执行者将在工资里面扣取该乐捐款的两倍。”
在具体乐捐细则中,该制度列明了14条“乐捐”细则,包括员工超过早餐用餐时间“乐捐”20元;办公桌没整理,一次乐捐10元;上班期间穿着奇装异服、背心与拖鞋“乐捐”20元;工作时间外出禁止超过10-15分钟,违规者第一次严重警告,第二次“乐捐”100元,第三次“乐捐”500元等。
谢女士称,自己看到“乐捐”制度后,就起身离开了。当天和自己一起入职的有10人,“另外一个男生也出来说跟我一样接受不了,不入职了。”
3月9日下午,记者以应聘者身份联系了该美容公司的一位招聘经理,他表示:“‘乐捐’是为了让员工遵守我们正常制度,哪有公司是为了要员工钱特地弄一个这样的制度的?”记者询问为何该制度规定得如此细致,其称“这只是督促员工做好卫生,维护好办公环境。”该招聘经理还称,公司行政部门会不定期检查员工是否遵守该制度,“只要别让行政抓到就行。”
那么,公司乐捐制度合法吗?员工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用来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不能侵害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该公司的“乐捐”制度中有“乐捐款将以现金或扫码付款的方式当天完成转账,如有不执行者将在工资里面扣取该乐捐款的两倍”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就说明该“乐捐”并非自愿捐赠的,而是一种强制性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因此,该公司虽名为“乐捐”,但实际是强制性的克扣,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该制度并不合法。员工在遇到用人单位不合法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行为时,可首先和公司沟通协商,要求公司补发;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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