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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田崇军
2018年,上海刘老伯去世,留下一套房产。为此,一家8人对簿公堂……
事件回顾
上海的刘老伯终身未婚,无儿无女。他于2018年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在此之前,他的父母、三位兄弟姐妹均已离世。
为了这套房子的分配问题,刘老伯的外甥、外甥女、外甥女婿、外甥媳妇等7人,将刘老伯的侄女朱女士起诉至上海浦东法院。
在这起官司开打的时候,《民法典》还没实施。
原告7人诉称,刘老伯生前没有留下遗赠扶养协议、遗嘱, 去世时亦无第一、二顺位法定继承人,原、被告共同对其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根据《继承法》等相关规定,可以分享刘老伯的全部遗产。
被告朱女士没有多说什么,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时,本案尚在审理中。《民法典》新增设了一条“侄甥代位继承”制度。原告于是变更诉请,请求法院依照《民法典》有关侄甥代位继承之规定,对刘老伯的房产予以分割。
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涉案房产由7名原告中的两人,即刘老伯的外甥、外甥女共有,同时,两人支付朱女士继承所得份额的折价款共计40万元。至于7名原告之间的遗产分配,由其按内部协商方案自行妥善解决。
那么,代位继承一般是如何规定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律师认为:
代位继承是指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或兄弟姐妹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
《民法典》对于之前的《继承法》作出了一定的修改,增加了兄弟姐妹之间的代位继承制度,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代位继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
3、代位继承人有两类: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代位继承人须为直系晚辈血亲,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代位继承人须为兄弟姐妹的子女,原则上代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
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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