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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雷静
女子在婚恋网站上被骗800多万,认为自己被骗网站也有责任。可网站方认为他们已经尽到审核义务。那么,该女子的经济损失,网站究竟有没有责任?
事件回顾
张女士在某婚恋网站邂逅了自称在银行上班的杨先生,通过翻看个人资料,张女士信以为真。认为对方工作体面,发来的照片也很精神,字里行间更是对其非常关爱。两人刚结识不久,对方就订了一大束玫瑰花,这令张女士心动不已。
杨先生自称平时工作比较忙,所以暂时不能和张女士见面,两人只能通过微信联系。聊天过程中,张女士说准备给孩子买套学区房,没想到杨先生不仅非常支持,甚至表示愿意卖掉自己的房子,和张女士一起换套别墅。
在聊天过程中,杨先生说自己看上了一套价值七千万的房子,把自己的房子卖了值两千万,剩下的钱还差好几千万。不过,杨先生称自己可以利用工作的便利进行投资,很快就能让钱翻倍。杨先生让张女士打开一个某金融数字货币交易中心的链接,说这是他长期对接的一个投资项目,只要跟着他买,保证稳赚不赔。
出于信任,张女士卖掉房子,拿出全部积蓄开始投资。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张女士给杨先生的15个账号里打了25次钱,总计824万元。然而,等到可以提取收益的那天,张女士突然发现账面上的钱根本取不出来。此时,杨先生也失去了联系,当时充值的链接也无法打开。
意识到不对劲的张女士,马上找到了杨先生的工作单位,可得到的答复却是根本没有这个人。
事发后,那位杨先生在网站上注销了账户,两人在网站的互动也无法查到。随后,张女士赶紧联系婚恋网站。网站的客服人员告诉张女士,两人的聊天记录已经无法恢复。
张女士认为,自己被骗,婚恋网站也有责任,但网站客服人员表示,他们已经尽到审核义务,实名注册。在注册过程中该网站会要求承诺“不借钱给任何会员,也不与对方发生任何形式的经济关系”。
那么,张女士的经济损失,婚恋网站需要为此担责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雷静律师认为:
若婚恋网站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业务,那么婚恋网站无需担责。
单就张女士被骗一事,已经属于刑事案件,刑事责任及赃款返还的主体是诈骗犯罪行为实施者,婚恋网站在未参与犯罪,不构成共犯的前提下,不会对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但合理审查的注意义务是所有网络平台即婚恋网站的基本义务,具体到本事件中,就是网络平台审核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义务,特别是在消费者以会员费等方式支付相应服务费用的情形下。
根据《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网络平台有义务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如果存在审核不严或未审核信息的情况,网络平台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若婚恋网站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业务,那么婚恋网站无需担责。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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