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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田崇军
一男子和朋友多次饮酒打牌,后在一家烧烤店喝酒,因酒精中毒死亡,家属将烧烤店老板告上法庭,这合理吗?这场悲剧责任到底改如何划分?
事件回顾
2021年3月27日,钱某和几名朋友在家喝酒打牌至次日凌晨,28日与朋友在家午饭席间喝了白酒,午饭后前往酒吧打牌喝酒至傍晚,晚上又应朋友邀请前往烧烤店继续喝酒。
朋友见钱某已喝醉将其送回家中,随后妻子发现其人事不省,不像普通醉酒状态,医生到达时确认钱某已死亡。死因为急性乙醇中毒,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420.34mg/100mL。
随后,钱某家属将经营烧烤店的张某告上法庭,认为其无限制地售卖酒水,眼看消费者在店里醉酒而不予制止、劝诫、救助,要求赔偿14万元。
对此法院认为,张某作为烧烤店的经营者和管理人,在钱某到店内吃烧烤且醉酒的状态下应更加注意。钱某喝醉后,张某虽已电话通知其家人,但仍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判决张某赔偿钱某家人经济损失5000元。
对于钱某家属的起诉和法院的判决结果,网友们多数觉得店家冤枉,明明是客人来店里喝酒,为何需要对钱某醉酒死亡负责。
也有网友觉得,家人应该起诉赔偿的应是钱某的“酒友”,而非提供酒水的商家。
那么,这场悲剧责任到底改如何划分?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律师认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烧烤店作为经营者,对前往店内消费的顾客有安全保障义务,对前来消费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要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经营者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本案中,商家虽然电话通知了死者家属,但仍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关的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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