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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
从生育成本的分摊机制说,女性一直是最大的承受者,不少女性生育后重返职场后都面临着同样的难题。近日,一名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中午回家喂孩子,中途遭遇车祸,公司拒绝认定工伤,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事件回顾
工作日里,哺乳期内女职工中午回家,路上遇车祸受伤,能算工伤吗?近日,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一工伤认定案,引发热议。
小邹(化名)是某服饰公司员工,根据公司安排在江宁区一家商场内上班,工作时间是每天的10点到19点。
2019年6月她生下女儿,休完产假后正常工作,当年12月的一天,她从工作地点开车回家,路上与一辆货车相撞。小邹被送医后诊断为创伤性脾破裂、左肾挫伤。事发时,小邹尚处在哺乳期内,自述中午赶回家也是为了哺乳照顾孩子。
根据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货车司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小邹无责。
事发后,小邹向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同时还提交了企业信息、个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路线图、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个人病历等材料。人社部门以小邹受到的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为由,认定为工伤。
但小邹所在公司称,小邹发生事故的时间为13时55分,并非上下班时间,她并未按照员工手册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其行为是上班期间私自外出进而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已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其受伤情形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情形。公司向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那么,小邹这种情况到底算不算工伤呢?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律师认为: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小邹作为哺乳期内女职工,公司应当在每天为小邹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那么小邹在上班期间返家哺乳、哺乳结束后返回单位工作,往返途中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上下班途中”,在此过程中因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相关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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