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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王紫君
父母不将房产给亲儿子们,而是留给了外孙,结果导致亲人反目、亲情受损,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事件回顾
王老伯夫妇生育了四子一女,幺女王娜最为得宠。因为爱屋及乌,王老伯对于外孙张涛也极为疼爱。然而,天有不测风云,王娜于2016年死亡。经历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伤,王老伯夫妇对于外孙更为怜惜,打算将夫妇俩唯一的住房留给外孙。2017年2月,夫妇俩分别通过公证处对名下的房屋进行了遗嘱公证。
两人的《遗嘱书》中都写明涉案房屋中依法属于夫妇俩的产权份额,在他们死后全部遗赠给外孙张涛。张涛作为受遗赠人要取得上述财产份额的受遗赠权,必须照顾外祖父母晚年生活,在外祖父母晚年患病时,须负责陪同治疗、护理,承担医保费用之外的医疗费。
次年,王老伯因病去世,张涛作出接受遗赠的声明并办理接受遗赠公证,公证处出具了相应的公证书。之后不到一个月,张涛的外婆又因病去世,张涛同样向公证处要求办理接受遗赠公证。
尽管手持外公外婆的两份公证遗嘱,但张涛要继承他们的房屋却遭到了舅舅和舅妈们的拒绝。父母不将房产给亲儿子们,而只给了外孙。这让张涛的舅舅们难以接受,也不愿意相信。他们认为父母的房产应按法定继承方式予以继承。
那么,王老伯夫妇留下的房子到底该由谁来继承?舅舅舅妈们主张按法定继承方式予以继承的要求会得到法律支持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王紫君律师认为:
王老伯夫妇留下的房子该由外孙张涛继承,舅舅舅妈们主张按法定继承方式予以继承的要求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则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王伯夫妇以公证遗嘱的方式,将房屋指定由外孙王博继承,遗嘱合法有效,该房屋应按遗嘱继承办理。该遗嘱继承附有义务,继承人张涛应当履行义务。如果张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如果张涛不存在不履行义务的情形,则张涛可以按遗嘱继承该房屋。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附义务遗嘱】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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