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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田崇军
一男子为了落户北京,花35万元让妻子跟他人“假结婚”,妻子与对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后领证,结果落户的事情黄了,该男子将中间人告上法庭讨回前期支付的15万元。假结婚落户是否触犯了法律,梁先生夫妻俩要担责吗?
事件回顾
为了能落户北京,梁先生花35万元让妻子跟他人“假结婚”,证领了,户口却落不成了。梁先生起诉中间人要求退钱。因落户协议违背公序良俗,近日北京朝阳法院认定协议无效,中间人退还梁先生已支付的15万元,驳回其他请求。
梁先生夫妻俩都没有北京户口,三年前梁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姜女士,姜女士承诺可以通过假结婚办理北京户口。
梁先生和姜女士签订了《委托协议书》,约定落户费用35万元,先期支付15万,合同期限是3年半,办成后再支付尾款。协议还承诺,可有一个子女随同迁入户口。
梁先生先跟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姜女士又通过中间人丁某给他们介绍了北京郊区的王某。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后,梁先生让妻子和王某在京郊的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
领证后双方依旧各过各的日子,只等满足条件时母女俩能将户口迁入北京。然而,协议约定的时间还没到,梁先生便得知这事“黄”了。
被告姜女士在法庭上称,因为政策变了,所以落户的事在约定期限内办不成了。她先期收到的15万大部分分给了中间人、介绍人,她只留下4万元,因此只同意退还4万。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朝阳法院审理认为,梁先生与姜女士签订《委托协议书》,其行为不仅扰乱了户籍管理秩序,也违背了婚姻制度的初衷,易造成家庭关系的混乱,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法院因此认定协议无效。朝阳法院判决姜女士全额退还梁先生已支付的15万元,同时,考虑到双方均存在过错,梁先生主张的利息法院没有支持。宣判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那么,什么是公序良俗?假结婚落户是否触犯了法律,梁先生夫妻俩要担责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律师认为:
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公共秩序,是指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基本秩序和根本理念,是与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相关的基础性原则、价值和秩序。善良习俗是指基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习俗,也被称为社会公共道德,是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公共秩序强调的是国家和社会层面的价值理念,善良习俗突出的则是民间的道德观念,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由于梁先生与姜女士签订《委托协议书》违反了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姜女士应当退还梁先生已支付的15万元,同时,梁先生对于《委托协议书》的签订也具有过错,因此,梁先生主张的利息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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