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办离婚现场女方带了新欢 “旧爱”下狠手:尊严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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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田崇军

女子带现男友办离婚,原配致其重伤。究竟是男子下手太狠还是妻子有错在先?事情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事件回顾

男子张某某与妻子到民政局准备办离婚手续时,因妻子与其男朋友一同前来,男子觉得自己尊严受到伤害,争吵中便朝妻子脸上扇了一个耳光,致其当场倒地。

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起诉书。检方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内容显示,被告人张某某,男,初中文化,农民。2022年1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0月26日13时52分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妻子曹某某到某某市某某区民政局准备办理离婚手续,因看到妻子曹某某与其男朋友迟某某一同前来,被告人张某某觉得自己尊严受到伤害与曹某某发生争吵,后用右手朝曹某某左脸扇了一耳光致其当场倒地。

民警到场后迅速联系120将其送至某某区人民医院救治。经某某省某某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评定人曹某某此次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事发后网友评论说法不一,有人认为丈夫张某某下手太狠,也有人认为妻子曹某某带着男朋友一起来办离婚手续属于有错在先。但一切后果已经造成,张某某可能会面临怎样的结果呢?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律师认为:

根据本案的案件事实来看,张某某和妻子曹某某一起去办理离婚手续,因看到曹某某和男朋友一同前往,张某某觉得尊严受到伤害,便与曹某某发生争吵并动手打了曹某某,张某某主观上具有故意伤害曹某某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并造成了曹某某重伤二级的危害后果,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注:图片及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27-85721622 。)

  • 发表于 2023-07-03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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