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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雷静
一直受无法生育困扰的夫妇俩找人代孕,事先和对方商量好事成之后给其40万元,没想到生下孩子之后对方却反悔并一纸诉状将夫妇俩告到了法院,孩子抚养权究竟归谁?
事件回顾
吕某和丈夫是相亲认识的,彼此在相处的过程中越来越爱对方。双方一起白手起家,直到拥有了一家100多号人的商贸公司。身边的朋友都很羡慕她的生活,但吕某内心也有自己的心酸事。
原来吕某和丈夫婚后一直没有孩子,后来去医院检查后才发现,吕某患有不孕症,不管是自然受孕还是人工受孕,都无法生育,这对吕某来说就犹如晴天霹雳。
最终吕某做出了一个大胆的决定——找人代孕。丈夫一开始并不同意,吕某反复做其思想工作,丈夫最终也同意了。后来吕某在健身房健身时,发现自己的女助教长得不错,身体健康。于是就把想让其帮忙代孕的事和女助教说了,并承诺事成之后给其40万元。
女助教考虑了一段时间后,同意了吕某的要求。本以为白纸黑字约定好的协议,签字画押后就没有问题了,可吕某却没想到,最终还是出事了……
女助教生了一个女儿,孩子出生后她就带走了40万元,并且答应不再出现,可是一年后,她却突然反悔了。
吕某夫妇突然接到了法院传书,女助教一纸诉状将夫妇俩告到了法院,她要求每月探视孩子四次,每次探视可将孩子带回生活两天,并且孩子以后的寒暑假,女助教可将孩子接回家中生活一半的时间。
这下吕某慌了,毕竟代孕是件不光彩的事情,她这一闹,亲朋好友都知道孩子不是亲生的了,吕某的内心非常气愤,但也害怕孩子被判给助教,毕竟对方才是孩子的生母……
那么,这个孩子到底该由谁抚养?女助教要求孩子的探视权合适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雷静律师认为:
孩子归吕某夫妇抚养,女助教可享有孩子探视权。
女助教与吕某夫妇关于代孕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属当然无效。孩子虽然是非婚生子,但应与婚生子享有一样的权利。在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应考虑父母双方的监护能力,从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予以考虑。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孩子虽然未满两周岁,但女助教最初出于经济利益的目的生育孩子,且其与吕某夫妇协议孩子抚养权归吕某夫妇并随吕某夫妇共同生活至今,孩子由吕某夫妇抚养更为适宜。根据立法目的,为最大程度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女助教作为孩子的生母,可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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