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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
生活中,有时会发生这样的一幕,你跟对方吵架,对方打了你一拳,相信很多人会理直气壮地说:“是别人先动手打我,我还手,难道不是正当防卫吗?”那么,真是这样吗?
事件回顾
小王和朋友小张一起在开发区某饭店吃饭喝酒,两人都喝得有点多,开始以谁更有钱,生意做得更大吹嘘起来,结果两人互不相让,争吵起来。
小王先将一个酒瓶摔在地上,小张见状一拳打在小王面部,小王见对方先动手也还手和小张打了起来,但因为喝的太多被小张打倒在地,小王恼羞成怒,捡起刚才摔碎的啤酒瓶一下扎到小张的颈部,小张的脖子顿时鲜血直流。
民警赶来后立即把小张送到医院救治,小王也被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讯问。面对民警,小王理直气壮地说,是对方先动手打他才还手,他是正当防卫,不应该抓他。后经法医鉴定,小张的伤势已经构成轻伤,小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小张的行为也涉嫌殴打他人,将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那么,被打之后还手,属于正当防卫吗?正当防卫怎么判定?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判定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三、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五、对不法侵害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本案中,小张先是动手向小王面部打了一拳,后小王还手和小张打起来,因小张的殴打的行为不属于明显的暴力行为,且未严重危及到小王的生命安全。而小王主观上也不是为制止小张的行为,两人的行为应属互相殴斗。即小张和小王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互相斗殴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卫的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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