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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王紫君
大学生选择做家教是很普遍的事,既可以挣得生活费用,也可以锻炼自己。可若是遇到家长不满意补课效果,借故克扣工资,当事人又该如何维权呢?
事件回顾
小宋是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利用自己的休息时间做家教。她从寒假开始接手学生,负责辅导数学和英语两门科目。从小宋和学生家长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到,双方已经口头约定好课时费为6345元。
据小宋说,孩子上学期期末数学47分,英语61分,本学期期中考试数学考了70多分,家长当时觉得孩子有进步,还感谢了小宋。
但因为本次期末考试成绩不理想,总分倒数第一。结算工资时,孩子妈妈以成绩不佳为由,扣了小宋2500元:“钱不是问题,成绩好就有钱给,没成绩就没钱给!”
除此之外,家长还要求小宋支付家教期间的餐费和停车费。“早餐15元一顿,中餐30元一顿,停车费10元一次。”
家长认为,孩子成绩不理想,小宋和自己都要付一部分责任,所以自己没有完全扣除小宋的工资,只是扣了“一点点”。
而小宋认为,孩子成绩差并不是因为自己辅导的两门科目,而是因为其他科目成绩都很差。况且她和家长在上课之前协调的就是按课时算钱,家长也没有事先规定好通过补课需要达到什么效果。
那么,家长扣掉小宋的家教费合理吗?她又该如何维权呢?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王紫君律师认为:
小宋和家长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约定了辅导的内容以及课时费,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以电子数据交换的方式有形地表现,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应视为订立了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成立并生效。
在聊天记录明确约定了家教的内容、课时费用的情况下,双方已经形成了实际的劳务关系。
小宋已经按约提供了劳务,家长就应该要支付相应的劳务费。双方约定是是按课时算钱,未约定通过补课需要达到什么效果否则扣除部分报酬,且小宋辅导的两门课程有所提高,小宋按双方约定履行了辅导义务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家长要求扣家教费不合理,小宋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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