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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
古语有云“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发生了借款,还打了借条,一旦离婚,这个借条有效吗?还钱是否“天经地义”呢?这账如何能算清?
事件回顾
陈某和杨某离婚时,两人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有一条约定“男方向女方借款20万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归还”。
然而,还款期限已过,陈某多次催讨,杨某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甚至对这笔债务屡屡耍赖,多次协商不成,无奈之下,陈某将杨某告上法院。
原来,杨某在结婚不久后,因为与朋友合伙生意各种亏空,借钱无门,资金周转不灵,向陈某提出借钱。陈某虽觉为难,双方登记结婚不久,也没有共同财产,但考虑到夫妻一场就想帮他一把。
陈某拿出自己婚前工作积蓄,陆陆续续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转给杨某近20万元,每次借款时,杨某都向陈某出具相应金额的借条。
虽然每次都是真金白银兑成一纸借条,陈某出于对杨某的爱意,依然无怨无悔。后来两人感情破裂,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因为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便重新将借款写进了协议书里。
在法官的引导下,陈某和杨某约定在司法所进行调解。在调解室,陈某想到这些年受过的委屈、吃过的苦,声泪俱下,自己的钱借给外人都必须还,借给丈夫没想到还“打了水漂”。如果是这样,协议又有什么作用呢?
杨某也是面露难色,承认几年来因工作上的困难向妻子以借的形式拿过钱,但他委屈地称实际没借这么多,而且说:“本来夫妻间的财产都是共有的,不存在所谓的借与不借。”
那么,夫妻之间能否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这笔钱杨某该不该还?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律师认为: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后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无约定的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一方已经明确确认归另一方所有的财产,应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用该方的个人财产用于其个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的,应认定为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离婚后仍然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返还该款项。本案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拿出自己婚前工作积蓄即婚前财产,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转给杨某近20万元,每次借款时,杨某都向陈某出具相应金额的借条,陈某和杨某婚后也并无共同财产,若杨某借款并未用于家庭活动而是其个人事务使用,杨某和陈某婚后借贷关系成立,杨某应当归还陈某借款。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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