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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
一男子在拆迁房内捡废品,房屋顶棚突然塌陷将其掩埋导致死亡,家属起诉索赔35万,这种情况法院怎么判?
事件回顾
2021年10月,孙某进入某平房拆迁工地捡拾废物,经一处平房捡废物时,房屋顶棚突然塌陷将其掩埋。120急救人员到场,孙某已无生命特征。当晚,孙某妻子刘某向派出所报警。
孙某家属经向事发地附近住户了解,该拆迁地点无警示标识,无护栏加以隔离,认为房屋倒塌的所有人、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与该区域房屋征收负责单位(房屋征收中心)、负责具体实施的单位某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刘某、孙某明(长子)、孙某伟(次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三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35万余元。
被告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地为被拆迁场所,且标有“危险”、“拆除”字样,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提示和防护措施,死者为完全民事行为人,擅自进入该场所所造成的自身损害,无论是管理人还是所有人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房屋征收中心辩称,一是其对选任的拆迁实施单位没有任何过失,不应该对拆迁过程中产生的损害赔偿承担责任;二是死者自身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害后果。因此房屋征收中心不应对案涉事件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2021年6月,房屋征收中心与实施单位的公司签订该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工程协议书,约定“7、乙方负责对拆除施工现场设立围挡及拆除工程的警示牌,并制定防止二次扬尘的防护措施,施工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相应安全措施”。实施单位的公司具备相应的资质。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孙某生前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明知事发地为拆迁现场,其擅自进入被拆迁的房屋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案涉被拆迁房屋门窗均已被拆除,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负责拆迁的公司未采取封闭、设置围挡、警示标志等措施,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管理义务,对事故发生具有一定的责任。房屋征收中心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将案涉项目房屋拆除工程发包给具备资质的公司,符合法律规定。三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房屋拆迁中心对孙某的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或对安全作业负有法定义务,故房屋拆迁中心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故酌定孙某对其死亡承担80%的责任,被告公司对孙某的死亡承担20%的责任,房屋拆迁中心不承担责任。最终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刘某、孙某明、孙某伟11.5万元。被告公司上诉至中级法院,后经审理维持原判。
那么,遇到类似意外事故,是否“谁受伤谁有理”?法律怎么说?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上确定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大小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并非是谁受伤谁有理,需要依据事实证据,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最终由人民法院依法独立作出审判。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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