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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
一女子新房竟被别人装修,报警后得知是物业给错钥匙,她应该如何维权,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
事件回顾
2021年3月,安徽明光市的刘女士遇上了一件特别闹心的事,自己收房时,发现家里的新房竟然被别人家给装修了,平常在小品里装修搞错对象的片段竟被她遇上了。
当天下午4点多钟,明光市公安局西环路派出所接刘女士报警,有人把她家新房的墙给砸了,正在装修。
民警:哪个地方被砸掉了?
业主刘女士:现在没办法了,糟糕透了。电线也给我弄错了,还要返工。窗户和移门,全部都被砸给卖掉了,这个墙不该砸他给我砸掉了。
民警到现场后了解到, 602室刘女士家的墙、窗户、移门都被砸了,正在准备进一步的装修,而装修雇主竟然是603室的业主王先生。
经过民警了解,物业误将602的钥匙给了603的住户王某,王某也没仔细核对,直接按钥匙上的房号开门装修了。当刘女士发现的时候,王某才知道是钥匙拿错了。刘女士一气之下要求物业赔偿,可迟迟得不到回应,无奈之下只好选择报警。
民警在现场积极与物业经理沟通,要求刘女士、物业、王先生三方一起来协商此事,如果协商不成,建议刘女士可以走法律途径解决。
那么,刘女士应该如何维权,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刘女士的损失是由于物业误将602的钥匙给了603的住户王某,王某未仔细核对,直接按钥匙上的房号开门装修了。物业公司、王某的侵权行为与刘女士的损失后果之间均存在因果关系,据此刘女士可要求王某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同时有权要求物业公司、王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注:图片及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27-85721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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