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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
近日,一位家长在网络上发帖称,2020年11月,其8岁的儿子郭某在福州市鼓楼区某小学上课期间,感到身体不适,10分钟内举手示意7次,但任课老师没有带他离开教室。下课后,孩子由老师搀扶着走下楼梯。孩子下楼梯时摔倒在楼梯拐角处。随后,孩子的父亲赶到现场拨打了120,将其送往医院。在医院里,孩子深度昏迷后不幸离世。
事件回顾
郭某的家长提供的教室监控画面显示,2020年11月5日,从10点21分至10点31分,大约10分钟的时间里,一名身穿蓝色衣服的男孩举手7次,但任课老师没有带他离开教室。第7次举手后,老师与男孩简单交流了几句,男孩便伏在课桌上休息。家长称,她从同学处了解到,当时老师让孩子忍一忍,先趴在桌子上休息。
随后的监控画面显示,任课老师继续上课,男孩则伏在桌子上20分钟,直到10点53分下课。10点56分,楼梯处的监控画面显示,孩子们排队放学,身着蓝衣的孩子由老师搀扶着,艰难地走下楼梯。
郭某的家长称,据其了解,10点57分,郭某在楼梯转角处摔倒。11点02分,郭某的父亲在数学老师带领下来到事发地,拨打120,把孩子送往医院。
郭某的家长认为,事发时,任课老师的态度和处理方式冷漠,对郭某不够关心,没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悲剧发生,对郭某的去世负有责任,并质疑学校隐藏完整监控。郭某的母亲向记者称,郭某摔倒的楼梯转角处设有监控,但他们没有看到录下孩子摔倒过程的视频画面。
对此,学校向郭某家长解释称,孩子摔倒的位置正好位于监控的死角处,但家长对于这一说法不予认可。
目前该事件已进入法律程序,法院已公布一审判决结果,二审于2月9日开庭审理。该工作人员称,据其了解,孩子患有基础疾病,死亡原因与摔倒无关联。事发后,警方介入调查并调取了相关监控,不会存在校方刻意删改监控的情况。对于当时的任课老师有无处理等问题,工作人员表示暂不便透露。
那么,这起悲剧老师的处理是否存在失职,学校应该承担责任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8岁孩子郭某在学校学习上课期间,从10点21分至10点31分,举手7次,在第7次举手后,任课老师仅是简单交流,让其伏案休息,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直到10点53分下课,由老师搀扶艰难下楼,在这期间老师亦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在将近30分钟的时间内,老师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比如呼叫校医、拨打110等,后郭某在下楼过程中摔倒,郭某家长拨打120将孩子送往医院,存在一定的失职,老师在此期间存在失职。若学校对于此次悲剧的发生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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