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已婚男同居并育有一子 她被判了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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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

没有拿证的同居就不算结婚?一女子明知对方有配偶还与其同居,并生下一子,原配报案后,二人均获刑。近日,一则新闻引发网友热议,事情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事件回顾

2002年至2007年7月间,王某在未与其妻子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下,与明知其有配偶的小娟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东小口村等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后因妻子报案,二人被查获。

据了解,被告人王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其和妻子于1984年结婚,育有三子。2001年认识小娟后与小娟恋爱,之后和小娟住在一起,并与小娟生有一子,期间一直没有和妻子离婚。

2005年王某和小娟一起在东小口租房子住,房东和邻居都知道其和小娟是俩口子。被告人小娟也承认,从2002年开始其和王某一起共同生活有五六年的时间,住在昌平区东小口镇东小口村一出租房内,并生有一子,从开始其就知道王某有妻子,王某一直没有离婚,其和王某的关系在外人看来就是夫妻。

在开庭时,被告人王某与小娟均否认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指控。但周围邻居证实,王某和小娟是2003年六七月份住到东小口村的,当时俩个人带了一个小孩。小娟和王某一起居住,一直住到现在,他们俩一起住、一起生活、一起过日子。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有配偶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小娟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小娟犯重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以及态度,酌情对二被告人予以处罚。

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小娟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那么,婚内和他人同居是否都属于重婚罪?能不能索要离婚损害赔偿?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律师认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重婚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常见的有三种情形:1、有配偶者又与第三人结婚登记的;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登记的;3、有配偶者与第三人虽未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婚内和他人同居,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下,如果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同居,那么可以认定属于重婚罪。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因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王某有配偶,小娟明知王某有配偶的情况下,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以夫妻名义进行共同生活,因此双方行为均构成重婚罪。王某妻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王某承担损害赔偿。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注:图片及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27-85721622 。)

  • 发表于 2023-05-16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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