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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那么酒后挪车、酒后帮亲友挪车,构成犯罪吗?
事件回顾
某日,段某饮酒后乘坐董某驾驶的轻型仓栅式货车从农村老家到县城,到达县城后,董某下车吃饭,未将车钥匙拿走,段某留在车上等候。因车辆未停放在车位上, 影响交通秩序,交警要求将车辆驶离。
段某(无驾驶资格)便启动该车,在挪车过程中与张某停放在停车位上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段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段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97mg/100ml。
正在吃饭的董某闻信后赶到现场,将车辆驾驶到停车位停放。经鉴定,董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2.55mg/100ml,属醉酒驾驶。另查明,案发后,董某赔偿了张某车辆损失等费用,并取得了张某的谅解。
两起案件经姚安法院审理,判决段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且段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 并负事故全部责任, 应从重处罚;其犯罪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对段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判决董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且董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董某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且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判处董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那么,酒后挪车、酒后帮亲友挪车构成犯罪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律师认为:
酒后挪车、酒后帮亲友挪车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根据《刑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机动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如果车辆驾驶人员在自身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情况下,挪车或帮亲友挪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典型的行为犯,不以发生具体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就构成此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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