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课上5岁女童帮同学“起身”致其瘫痪!谁的错?

舞蹈课上女童帮同学“起身”致其脊髓损伤,可致瘫痪!这起意外事故的责任到底该如何划分?作为未成年人的季某某她需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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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雷静

舞蹈课上女童帮同学“起身”致其脊髓损伤,可致瘫痪!这起意外事故的责任到底该如何划分?作为未成年人的季某某她需要担责吗?

事件回顾

2017 年,未成年人季某某、丁某某报名参加某舞蹈中心的少儿舞蹈课。2018 年 12 月 15 日,当天课程内容为中国舞的基本功练习,课上共 19 名学员(年龄在5 周岁左右),由一名专业舞蹈老师徐某上课。

但在练习“下腰”的舞蹈动作时,老师要求学员们起身,丁某某未能完成该动作,季某某发现后走到丁某某身前,将丁某某撑在地上的双臂拉起,但这一举动导致丁某某后背着地,跌坐在地上,丁某某随即表现出不适。

而当时,老师徐某正关注着其他学生,并未发现两位女孩的举动。当晚,丁某某感觉下肢疼痛,送医后被诊断为脊髓损伤,可致瘫痪。该舞蹈中心先后给付丁某某 525000 元。随后,丁某某的家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该舞蹈中心承担赔偿责任,季某某及其监护人季某甲、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那么,这起意外事故的责任到底该如何划分?作为未成年人的季某某她需要担责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雷静律师认为:

舞蹈中心承担全部责任,季某某无需担责。

季某某和丁某某同在舞蹈中心处接受舞蹈技能培训,两人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舞蹈中心对上课期间正在进行舞蹈培训的季某某和丁某某应负有完全的监督、管理、保护职责。

本案中,在事发当天,舞蹈中心对于19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员仅配备了一名专业舞蹈老师,在丁某某进行下腰这一危险舞蹈动作训练时,舞蹈老师未提供护腰保护,季某某上前拉起丁某某双臂的行为亦未能及时被发现、制止。该舞蹈中心未能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依法应对丁某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季某某、丁某某均处于某某舞蹈中心的监督管理之下,季某某作为丁某某舞蹈班的同学,在丁某某下腰起身困难时,出于帮助同学的善意,自发前去帮助丁某某,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季某某主观上没有伤害丁某某的故意,客观上也不具备能够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同学丁某某损害的认知能力,故季某某对于丁某某的损害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 发表于 2021-08-04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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