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车主需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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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

90后女子王某英喝酒后,无证驾驶越野车飞奔,撞飞一辆摩托车,致摩托车驾驶员滕某当场死亡。她的行为不仅害了自己,也害了借车给她的朋友刘某……

事件回顾

事发当日零时,王某英在安溪金谷镇找朋友刘某借越野车,接着,她开车直奔安溪县特产城,找朋友王某草到酒吧聊天喝酒,王某英喝了好几瓶啤酒。

酒后已是3时20分许,王某英发动越野车,往安溪县县城南门大桥方向行驶,行至南门大桥红绿灯时,王某英驾车闯红灯,看到对向驶来的摩托车,她踩刹车已来不及了,越野车以六七十公里的时速,把摩托车撞飞,摩托车上的驾驶员滕某也飞了出去。

肇事后,王某英停车,并叫王某草帮忙报警。交警、医生赶到现场施救,可滕某已因伤重身亡。经检测,当日4点40分,王某英的血样中的酒精浓度为43.22mg/100ml。

经认定,王某英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英称,她曾于去年年初向他人学习过小车的驾驶,但从未系统参加过汽车驾驶的培训,也没有驾驶证。

今年3月份,安溪县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王某英提起公诉。死者滕某的母亲叶女士等5人,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亦向王某英、刘某、沈某及某保险公司索赔各种损失100多万元。

据悉,沈某是越野车的车主,刘某找他借车,事后刘某又把车转借给王某英。滕某是河南人,长期在安溪打工为生,他的老母亲已80岁了。成为被告,刘某感到很冤,他说,自己并不清楚王某英是否有驾驶证。

那么,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车主需要承担责任,冤不冤?转借车辆的刘某要担责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律师认为:

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车主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的,需要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借用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此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中,作为车辆的管理人刘某,负有核实王某英是否具备驾驶资格的义务,但其并未尽到相应的义务,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作为车辆的所有人沈某不具有过错,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注:图片及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27-85721622 。)

  • 发表于 2023-05-16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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