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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田崇军
业主封自家阳台被物业告上法庭,封装阳台到底谁说了算?
事件回顾
2020年9月,高某在成都近郊一小区购买临近马路的住房一套。该小区共有14栋楼,1栋至4栋在开发商交房前已全部封闭了阳台,其余楼栋交房时开发商未封闭阳台。
高某与开发商签订购买房屋合同时,被要求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并以签收承诺书的方式,要求其承诺遵守以前期物业服务协议附件呈现、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制定的小区临时管理规约。
该规约中明确,原则上不封闭阳台,经全体业主表决,户数与面积达到法定条件封闭阳台、露台的,须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制定封闭方案并公示,且要求做到统一设计、统一材质、统一施工等五个统一。
同年12月,开发商交房后,高某先后多次与小区物业就封闭阳台问题进行沟通协商,2021年5月该小区物业公司组织业主就封闭阳台事宜进行投票表决,后因参加表决业主占比等未达到相关要求,未能启动封闭阳台工作。
随后,高某按照小区先期已封闭阳台的1栋至4栋的样式颜色,对所购房屋阳台进行封闭。物业公司则以临时管理规约规定不得封闭阳台等起诉,要求高某立即拆除已封闭阳台并恢复原状。
一审法院认为,高某作为小区业主,应遵守小区临时管理规约中的规定,在小区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封闭阳台等,故判决高某限期拆除已封闭阳台并恢复原状。
一审宣判后,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小区业主可以封阳台。
那么,业主封闭自家阳台,到底合不合法?物业有权利管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律师认为:
业主有权利封闭自家阳台,房屋阳台作为房屋结构的一部分,其性质属于房屋的专有部分,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同时,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如果业主封闭阳台的行为,构成违法搭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职权决定是否拆除,物业公司对此无权要求业主对已封闭的阳台进行拆除。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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