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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
某日,某小区侧门周边发生多起车窗被砸,车内物品失窃情况。警方巡逻队因此展开巡逻调查......
事件回顾
某日,某小区侧门周边发生多起车窗被砸,车内物品失窃情况。当晚凌晨3时,警方巡逻队员见蒋某在此附近徘徊遂上前询问,但怎料蒋某突然疾跑并跳入了附近的河中。
巡逻队员迅速报警,警方出警后展开现场施救,由于天色昏暗、河面宽广,警方无法确定最终落水位置,立即联系水上公安增援。
两日后,警方打捞发现蒋某尸体。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蒋某死亡原因排除毒药物中毒死亡,排除机械性损害致死,排除机械性窒息死亡,符合溺死。
蒋某家属认为,警方查问及未及时施救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蒋某死亡,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警方该行为违法,并要求警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未成年子女抚养费、鉴定费等共计200余万元。
那么,案例中蒋某为逃避警方查问,不顾一切跳入河中,最终酿成难以挽回的悲剧,警方是否有责任呢?家属索赔的要求是否合理?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律师认为:
警方对于蒋某的死亡不应当承担责任,家属的索赔不合理,具体到本案,警方的行为与蒋某的死亡的不具有因果关系,并不是警方的行为导致了蒋某跳河,而是蒋某自身在面对警方的询问,选择了以跳河的方式予以回避,死亡结果完全是其自身的行为造成的,一般理性人遇到警方的询问,都不会采取跳河这种方式来应对,而且警方在蒋某跳河以后也进行了积极的施救,履行了危难救助职责,不存在过错行为,蒋某家属的索赔,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当得到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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