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好友”因逃债意外坠亡 家属索赔50万 赔?还是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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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赵清华

借给朋友47万元,整整四年之久,这位昔日的“好友”一直不见踪影,直到一场聚会上两人再次碰见,却发生了一场谁也没想到的意外……

事件回顾

4年前,曾某和妻子想开餐厅,于是就让他的妻子刘女士去向敬女士借钱。敬女士和老公伍先生觉得她家里有房,老公又是做生意的老板,比较有钱,就答应了她。

前后总共借了2笔钱,一笔是37万元,一笔是10万。后面曾某生意失败,家庭不和,于是就和刘女士离了婚,夫妻俩人都搬走了。当时敬女士和她老公没有察觉,等他们搬走一段时间后,敬女士和伍先生才发觉,可是已经联系不上曾某和刘女士了,他们刚开始到处打听曾某和刘女士的住处,但是没有结果。

于是敬女士和伍先生拿着借条到了法院,起诉曾某和他的前妻刘女士。因为借款是用于曾某夫妻俩人做生意的,最后法院判决47万元债务由曾某和其前妻共同偿还。但是法院也暂时联系不上曾某和刘女士,只能慢慢找人,这一找就四年不见踪影。

没想到的是,敬女士在一次参加朋友的生日宴会时,突然发现一个男人,而这个男人正是她找了4年没找到的曾某!

敬女士要求一起唱歌的好友把曾某围住,然后打电话叫老公伍先生拿着判决书前来KTV对质。伍先生很快赶到KTV。经过一番对质后,曾先生说暂时没钱,给他一些时间。

因为曾某躲了他俩4年多,这次他俩是无论如何不能放他走的,但是并没有威胁和辱骂曾先生。而是敬女士的好友把曾某围住,伍先生打电话给法院,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此时已经是凌晨1点左右,法院处于非工作时间,所以伍先生打了几次电话都没人接听。后面又打了110报警,跟警察讲明了情况。但是警察表示,这个是经济纠纷,而且法院已经判决了,所以只能要求法院处理。

凌晨2点,敬女士和她的朋友都回家了,伍先生和两个男性朋友在派出所看住曾某。在他们等待的过程中,曾先生曾两次上厕所,伍先生和他的朋友都跟着去,在厕所外面等候。

5点半的时候,曾某要求再去上厕所,伍先生及其好友仍然在厕所外面等候,可是等了很久,没看见曾某出来,叫了也没人答应。

伍先生判定曾某是从三楼厕所的窗户逃跑了。等他们到达窗户下面的马路上时,发现曾某瘫坐在马路上。伍先生立即找来民警拨打了120。最终曾某抢救无效死亡。

曾某家属认为觉得曾某意外死亡跟伍先生和敬女士有直接的关系。认为他们追债时给曾某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导致曾某想逃离现场,最终导致曾某意外坠亡。随后向当地法院起诉伍先生及其一行人,要求伍先生、敬女士、伍先生的两个好友,四个人共赔偿各种费用50余万元

那么,这笔钱到底该不该赔?追债人在追债过程中是否对欠债人的意外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事件发生在派出所,在曾某从三楼厕所的窗户逃跑时,伍先生及其两个朋友均在厕所门外,三人并没有对曾某使用暴力,更没有限制他人身自由,曾某是为了躲避债务而自己选择跳楼,和敬女士及丈夫、朋友没有必然联系。

同时,伍先生等人客观上没有对曾某实施伤害行为,主观是为了讨债而不是伤害他,所以伍先生等人不是侵权人,也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而曾某作为成年人该明白从3楼跳下去后可能导致死亡或受伤的结果,他该对自己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追债人在追债过程中是否对欠债人的意外承担赔偿责任,需要结合追债人追债采取的方式是否违法,追债行为与欠债人的受到伤害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及大小等因素综合分析。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注:图片及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27-85721622 。)

  • 发表于 2023-05-16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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