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入户盗窃被女子放鞭炮吓死 家属索赔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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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赵清华

胡某多次入室盗窃孙某在自家院中饲养的鸡,孙某燃放鞭炮驱赶,胡某因燃放的鞭炮受惊去世胡某家属将孙某告上法院,索赔50万,还要追究孙某的刑事责任。

事件回顾

居住在河南省南阳市某农村的孙某,独自在家中照看3岁的女儿。孙某的丈夫刘某为了生活,前往外地打工,从女儿出生到案发,刘某已经在外打工三年。在此期间,也只有春节回来才会和家人团圆。

孙某在家除了照顾女儿,闲下来的时间,还会种点菜,养点家禽。细心的孙某在养鸡的过程中发现,老是无缘无故地少了几只鸡

由于孙某家住村头,和其他邻居相隔较远,这也让孙某更加担忧,她害怕自己孤立无援。为此,孙某只好打电话给丈夫刘某,刘某听闻后,先是安慰了孙某一番,之后建议孙某把她父母家养的狗带过来,看家护院。

一天晚上12点左右,孙某被狗的叫声吵醒。起身查看的她,看到院中有个黑影。当孙某准备拿出手机报警时,那个黑影好像察觉到了孙某,赶紧翻出围墙离开。

一夜未眠的孙某,第二天一早起床查看,发现少了4只鸡,这让她心疼不已。孙某准备报警,但是自己也没有证据是谁偷的,无奈之下,她又联系刘某。远在外地的刘某,一时半会也回不去,也没有什么好的办法。夫妻二人只能抱着幻想,小偷不会再来。

孙某思索几天后,准备买点鞭炮放在家中。如果小偷再次“光顾”,那她就用鞭炮“招待”对方

如此过了半个月后,孙某晚上睡觉时,再次听到家里的狗在大叫。果不其然,院中又出现了一个黑影,孙某没有多想拿出买的鞭炮,点燃丢在了院子中。就连老远的邻居也被惊动,事后,好几个人表示听到了鞭炮声。

鞭炮放完后,孙某没敢前往院子里查看,心想小偷应该是跑了,这才回到卧室睡觉。

第二天一早,孙某前往鸡棚里拿鸡蛋时,看见里面躺着一个人,这让孙某吓了一大跳。她喊了几声发现对方没有回应,就赶忙拿手机报了警。

警方到达现场后,确定了死者的身份,死者是隔壁村的村民。根据现场调查,死者名为胡某,因为胡某手上还残留着鸡毛,脚印和孙女士家鸡圈里的脚印吻合,结合孙某的口供,可以确定,胡某之所以会出现在这里是为了偷孙某家里的鸡

据事后调查,胡某事前先后拿过几只鸡回家,与孙某所说丢失鸡的时间相吻合。胡某的家属也知晓,胡某半夜出门是为了偷鸡,但其家属并没有阻止胡某

经鉴定,胡某患有心脏类疾病,因为受到过度惊吓身亡。这一点,恰好印证了孙某的口供。最后,警方把这起事件认定为意外事件。

原本以为这件事就此结束,刘某也因为发生这样的事情,暂时回家陪孙某几天。谁知胡某的家属不依不饶,将孙某告上法院,不但索赔50万,还要追究孙某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胡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孙某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为了使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另还规定,犯罪嫌疑人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胡某多次入室盗窃孙某在自家院中饲养的鸡,已涉嫌构成盗窃罪。胡某多次盗窃,孙某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燃放鞭炮,其行为并不能视为有过错,若胡某没有盗窃的行为,孙某也就不会燃放鞭炮,两者之间具有很大的联系。根据《刑法》有关正当防卫的规定,孙某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燃放鞭炮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胡某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另,胡某深夜12点闯入孙某家中盗窃,后因燃放的鞭炮受惊去世,通常来说,燃放鞭炮并不会致人死亡,而且防卫人孙某不知行窃者是何人,更不可能得知行窃者胡某是不是有心脏病之类的疾病,因此虽然孙某的行为导致了李某的死亡,但从正当防卫的时间限度以及防卫人孙某面临的紧急情况等客观因素来考虑,孙某的行为并没有对胡某构成侵权,因此也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注:图片及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27-85721622 。)

  • 发表于 2023-05-16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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