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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田崇军
男子离婚后,发现养了10年的儿子不是亲生的,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失费,但女方不肯......
事件回顾
近日,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一起案件的审理详情。据介绍,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是自由恋爱,2011年6月,陈某发现怀孕,双方遂登记结婚,次年生下儿子小胡。2018年,夫妻时常争吵导致感情破裂,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胡由胡某携带抚养,陈某可在周末行使探视权。
然而,随着小胡的日渐长大,胡某发现其相貌、性格与自己差异也越来越大,周围亲戚建议胡某去做亲子鉴定。最终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认为:根据DNA分析结果,排除胡某与小胡之间存在生物学亲生血缘关系。
胡某回想多年的金钱与感情的投入备受打击。之后,胡某要求陈某将小胡接走,返还他因抚养所支出的生活费等,并赔偿精神损失,但陈某分文未给。胡某便诉至法院。胡某认为,小胡并非其亲生子,而陈某作为亲生母亲,有法定抚养义务,应当接回孩子自行抚养,返还其因抚养所支出的生活费等,并赔偿精神损失。
陈某表示不认可鉴定意见,但其未在指定期限内申请亲子鉴定。其辩称,同意接回小孩抚养,但胡某要求她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抚慰金无依据。她表示,两人婚后的开支基本都是女方负责,再加上孩子出生后享有集体经济的土地流转、铺面收益金等足以支付孩子的生活费。
那么,这个孩子到底该由谁来养?陈某要求前妻返还抚养生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的诉求合理吗?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律师认为:
胡某和小胡不具有血缘关系,胡某对小胡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其在陈某的欺骗下,已经抚养了小胡10年,胡某遭受了财产的减损,而陈某获得了相应的利益,陈某的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其应当向胡某返还抚养费,由于陈某的欺骗行为,对胡某造成了极大精神损害,其应当对胡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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