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把学区房10元卖给孙子 想要回儿子却不给 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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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赵清华、吴胜利

为了让孙子有书读有学上,爷爷将自己的学区房,以10块钱的价格转给孙子,并和儿子儿媳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可这一做法,为日后的家庭矛盾埋下隐患……

事件回顾

85岁的张平(化名)早年购买了一套学区房,与妻子陈某常年居住。2018年9月,张平的孙子张云(化名)进入该房屋所属的小学读书。2019年8月,张平夫妻与儿子张林(化名)一家共同前往房管局,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以10元价格将该房屋过户到孙子张云名下,产权证仍由张平持有,房屋也由张平与妻子继续居住。

2021年,陈某患病住院期间与儿子张林发生矛盾。不久张林将产权证挂失、重新申领并持有。陈某去世后,张平向法院起诉张云,要求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自己名下。

张平表示,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孙子是为其入学所需。张林则认为,案涉房屋系父母张平、陈某的自愿赠与。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双方对案涉房屋过户给张云的真实原因有异议,但是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意向。此外,双方在办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时,张云已经入读该房屋对应的学校,所以并不存在张平所述房屋为孙子入学而过户的情形。房屋买卖合同上载明的房屋成交价为10元,并非正常的房屋买卖市场价款,故认定案涉二手房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目前,案涉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产权从张平名下已转移登记至张云名下,故张云为案涉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此外,张平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房屋系双方曾为了孩子入学暂时过户。在当事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房屋今后需要返还的情况下,对于祖孙之间发生的已确定非买卖关系的房屋过户行为,赠与具有高度盖然的可能性。所以,法院认定张平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张云系赠与行为。

今年4月,无锡江阴市法院一审判决案涉房屋归张云所有。判决后张平上诉,无锡中院近日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目前,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那么,房子送给别人之后,还可以要回来吗?送房人后悔了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赵清华、吴胜利律师认为: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房屋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已经赠与不得撤销。因此,对于房子若赠送给他人,他人接受并已经完成产权变更登记的,送房人一般情况下无法再要回。赠与合同未经公证或不属于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在房子未变更登记之前,均可以撤销登记。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注:图片及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27-85721622 。)

  • 发表于 2023-02-17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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