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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赵清华
没领证先办婚礼,办完婚礼后却发现女友已和前男友领证结婚。男子一气之下,将女友告上法庭,要求女友返还彩礼。
事件回顾
据悉,小松(已婚)与小莲通过微信“摇一摇”认识,确立恋爱关系后,小松为表达爱意,常给小莲发“520红包”。后小松的妻子得知丈夫出轨,便与小松协议离婚。离婚后,小松和小莲按民俗举行婚礼,婚礼后小松多次劝说小莲去领结婚证,并在财物上有求必应,但小莲始终借故推托。
举行婚礼后的第5天,小松发现小莲已与他人领证结婚。小松认为,恋爱后,小莲一直以各种理由向其索要钱财,却在举行婚礼后借故拒绝登记结婚,甚至提出分手,是借婚恋索取财物的行为,便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小莲返还交往以来小松向其支付的所有款项共计1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松离婚前和小莲交往并赠送钱财是自愿行为,关于返还这期间钱款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此外,小松和小莲已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松出于与小莲共同生活的目的,先后向小莲转账7.8万余元。
考虑到两人恋爱期间,小莲怀孕后流产需要保养身体,判令小莲返还部分款项共计6.8万余元。法官提醒,恋爱期间,出于热恋或者共同生活、步入婚姻等因素考虑,双方之间可能产生较多的经济往来,恋人间的赠与,如小额物品或钱财,一般都不能要求退还。但若是出于希望与对方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赠送的大额钱款,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双方未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视为赠与合同附带的义务未实现,赠与方可撤销赠与。
那么,上述事件中的当事人小莲是否涉嫌重婚?小松能不能以此为由索赔?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其中包括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构成的事实上的重婚。
本案中小莲在已和前男友领证结婚的婚姻存续的情况下,在与小松举办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与小松登记结婚,但实际上已经构成事实重婚。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小松作为无过错方,因小莲的过错导致双方的婚姻无效的,小松有权据此请求损害赔偿。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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