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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田崇军
一家三口乘地铁,孩子被不明液体滑倒后,竟被腐蚀灼伤……
事件回顾
11月28日,有网友发帖称,11月25日,她们一家三口乘坐地铁一号线回家,在长寿路地铁站进入地铁车厢时,她的孩子被地上的不明液体滑倒。该不明液体颜色像可乐,伴随有少量气体,此时车厢周围大约还有10名乘客。
摔倒后,小朋友马上起身,但很快他说身上有发热感,衣物也慢慢开始腐化。之后,孩子屁股到大腿位置出现大面积灼伤及红肿痕迹。她和丈夫连忙向地铁工作人员求助,工作人员将他们带到洗手间用水喷洗伤口,拨打120,并陪同他们外出到医院就医。目前,受伤的小朋友被鉴定为深二级到三级灼伤,需要进行植皮手术,康复需一个月或以上时间。
25号晚,前述网友报警,警方立案为刑事案件。经轨迹流调,犯案人员于26日归案,所持液体为浓度60%硫酸。
11月29日,@广州公交公安发布通报,详情如下:
11月25日21时,广州公交警方接报:一名男孩在地铁车厢内被地上不明液体滑倒,随后发现身上的皮肤灼伤。接报后,公交警方立即组织警力开展调查。经查,嫌疑人李某(男,26岁)在11月25日搭乘地铁的过程中,随身携带用于首饰加工的强酸性溶液发生渗漏,导致13岁的男孩王某臀部被灼伤。李某对其携带危险物品乘坐地铁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公交警方已依法对李某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侦办。
那么,这起意外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李某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律师认为:
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携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具有清晰的认识,并且也能预料到此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
地铁运营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检查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二者对于损害后果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李某的行为还触犯了《刑法》,李某携带液体是浓度60%的硫酸,属于法律规定的腐蚀性物品,非法携带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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