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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赵清华
近日,上海拍摄者在路边采访了一位身穿长袍的女子。该女子“裸捐”了一套价值588万的房产,可女儿却不认同她的做法......
事情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事件回顾
据悉,女子是一名虔诚的佛教徒,2019年决定出家,将上海一套价值588万的房产卖掉并全部捐出,没给父母和子女留下任何钱财。
值得一提的是,该女子的女儿还借着助学贷款上大学,以后要考各类资格证书、结婚、买房,希望母亲能给予支持,所以并不认同妈妈裸捐的作法。
对此,网友都觉的这个女儿好惨,母亲拿着几百万给“慈善机构”,女儿却需要借钱读。有网友认为该母亲不会是被“洗脑”了吧,做出如此“不明智”的选择。对女儿的抚养义务还没有尽完,完全是不负责任的行为,以后老了也别苛求女儿赡养。
那么,该案例中女子“裸捐”让女儿贷款上大学,是否属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女儿能否因此不尽赡养义务?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赵清华、吴胜利律师认为: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自然人有权将处分自己的财产。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该女子的女儿如果在上大学且已经年满18周岁的,既不属于未成年人,也不属于法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司法解释,该女子对女儿大学期间的费用无法定给付义务,最多只是道德上的义务,因此该女子“裸捐”让女儿贷款上大学,不属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另外,成年子女对父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并不能以父母未尽抚养义务而拒绝赡养。因此,该女子的女儿,原则上应当赡养该女子。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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