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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田崇军
严某想帮助自家孩子找工作,花8万元托朋友找关系安排工作,结果工作没安排,钱也要不回……
事件回顾
严某与温某是同学关系,严某想帮助自家孩子找工作,见温某声称“有门路”帮忙解决事业单位编制工作,便向温某转账共计8万元,请求帮忙解决烟草局、税务局的工作。
后来,因事业单位的工作岗位迟迟未得到解决,严某便要求温某退还8万元。然而,温某表示钱款已交由他人疏通关系,因此并不同意退款。严某见状,便将温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温某退还委托合同款8万元,并承担相关利息损失。
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双方通过“托关系”方式,以期望获得本应通过正规程序方能取得的入职资格,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社会秩序,也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所以,该委托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严某诉请被告温某退还8万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然而,原告严某主张的利息损失,因案件涉及的请托事项有违公序良俗,任何一方均不得从中获利,故而,对于原告严某主张的利息损失,法院不予支持,同时驳回严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那么,托关系安排事业单位的工作是否涉嫌违法?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律师认为:
托关系安排事业单位工作涉嫌违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而“托关系”解决事业单位编制工作的方式,很显然是规避公开招聘方式,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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