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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田崇军
80多岁的王老太在某超市抢购优惠鸡蛋时摔伤,经鉴定致残程度九级,王老太将超市告上了法庭......
事件回顾
今年初的一天,王老太到超市抢购优惠鸡蛋,当日7点28分,人群迅速向超市内涌入,王老太被夹在人流中摔倒在地。超市工作人员迅速赶到,分散人流并将王老太送医。后经鉴定王老太致残程度九级。
王老太家属认为,超市发布鸡蛋早上限时促销活动,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超市没有维护好秩序,导致超市外面的消费者一拥而入。王老太作为老年人,行动缓慢,却被一涌而上的人流挤倒摔伤,故超市应赔偿全部损失共计13万余元。
超市认为,入口畅通无阻且有安全警示牌提醒,开门时,工作人员不停地提醒顾客“不要挤,慢慢来”。王老太受伤后,超市及时救护。另外,该促销活动长期举办,王老太作为常客,应当对每日人流量有所预估,并对其参与该活动的风险有所判断。综上,超市认为自身无责。
双方多次沟通无果,王老太将超市告上法庭。
那么,这场事故的责任到底该如何划分?王老太索赔13万的要求合理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律师认为:
本案中,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其组织的促销活动,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但是超市对于人员拥挤的情况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王老太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王老太已年满80多岁,身体条件较差,其理应注意到在此种情况下,其受到损害的风险,其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可减轻超市的责任;对于王老太索赔13万是否合理,需要根据王老太的实际损失以及双方的过错大小确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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