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亦有道?诚信小偷“借走”贵重物品后按期归还算盗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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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赵清华

今年四月,某写字楼发生一起盗窃案,东西拿走了,小偷却留下了一张很有意思的借条。

事件回顾

据了解,被盗的是一台笔记本电脑,四部手机,还有两条名贵香烟。当时,对方还留下来一张借条。借条上说,借贵公司的贵重物品一用,等三日后会返还这些丢失的物品,并呈上一千块钱感谢金,只要贵公司不要报警就行了。

借条上还有:如有食言再报案即可。因为失主掌握的监控等证据非常充分,自己不可能逃脱,因此烦请高抬贵手,恩同再造,感谢不尽。还签了名,按了手印。

失主担心这是小偷的缓兵之计,还是报了警。警方调取了公共视频,并将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告知了大楼保安,请他们留意巡逻。

第三天到第四天的时候,大楼保安向公安机关报警,抓到一个男子,跟警方通报的男子高度相似。在该公司的办公桌上,小偷确实把之前盗窃的物品如数送还了,还有一千块钱的感谢金。

民警表示,该窃贼姓周,当时偷了笔记本电脑和手机等物去抵押,套取现金后用于网络赌博,结果这一次赌赢了,于是依约送还了财物,并呈上千元感谢金。

那么,这名“盗贼”信守承诺,原物奉还还送上感谢金,他的行为到底算不算盗窃呢?能够免于刑事处罚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赵清华、吴胜利律师认为:

根据相关规定,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周某虽然写了借条,但是实际上周某是在未经失主同意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实施了侵占他人的财产的行为,即是盗窃。

周某后信守承诺,原物奉还还送上感谢金的行为,不能够成为其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但周某犯罪情节轻微、若取得失主的谅解,可以作为判罚轻重的参考因素。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注:图片及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27-85721622 。)

  • 发表于 2023-01-29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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