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长期监视业主 有人被吓到不敢回家、被迫卖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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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赵清华、吴胜利

一位成都的业主最近在网上爆料了一件细思恐极的事。原本应该用来监控外来不明人员,保护业主安全的监控,被物业经理拿来监控所有组织成立业委会的业主,尤其监视年轻漂亮的小姑娘!

事件回顾

据爆料,该物业经理特别喜欢晚上十点以后监控业主和住户,经常让保安监视他感兴趣的某一位业主在干嘛,去哪里了。

利用职务之便瞅着哪个男业主进了女业主的家,哪个女业主进了男业主的家,还要查女业主的房子是不是自己买的,房子具体在谁名下,还要查女业主女住户开的什么车。

据爆料的业主李先生说,自己因不满物业服务,建立了业委会,物业得知后,希望他别这么做,几次三番想收买他,被他拒绝了。于是,从2021年3月起,物业开始全方位24小时监控他的行踪,长达近两年。

今年4月,小区物业的一名主管离职后,向李先生提供了大量微信群聊截图和视频,赫然是物业监控他行程的“证据”。李先生这才知道,自己被物业称作“大帅”,这一年多来,自己的一举一动都在“大帅监控群”里被“直播”。“包括我几点出门、坐的哪部电梯、在哪家店吃饭都有记录,太恐怖了。”

据这位前主管透露,物业拉了一个8人微信群,专门监控以李先生为首的几名业主,安保人员会定时汇报他们的动态,并以图、文、视频的方式汇报给小区物业经理。

就连乘坐电梯发微信,物业经理要求监控的工作人员放大画面看他手机内容。李先生表示,除了八九名业主被“重点监控”,还有一些年轻女性也受到了“特别关注”,她们的行踪也被监控拍下并传播。

据李先生说,“每当靠近家的时候都会变得紧张,进大门看到四处的摄像头的时候,都会压抑恐惧,很无力很无奈。”“为了躲过物业经理的伤害、欺负、明的暗的下三滥手段,不得已在链家挂了卖房信息,没想到,开开心心买的房子却变成了一生的噩梦。”

该小区的物业费还一平5.5元,已经是很高额的物业费了,结果就是交物管费被别人监视吗?

那么,该物业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作为业主又该如何维权呢?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赵清华、吴胜利律师认为: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否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共区域安装监控应当是为保护全体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拍摄业主个人生活的,涉嫌侵犯业主的个人信息及隐私权。该物业公司擅自监视业主私人领域的一举一动,或者监控范围公共区域且涉及业主个人隐私的,物业公司均涉嫌侵权业主隐私权。被侵权业主可首先和物业公司协商,沟通调整监控范围,协商不成的,业主可以保留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注:图片及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27-85721622 。)

  • 发表于 2023-01-29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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