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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赵清华
李某依据开发商提供的车位显示图选取了一处靠墙的停车位,并交付车位使用费11万元。但实地查看时才发现,他选取的这处车位两侧临墙,车位狭窄根本无法停车。那么,李某能否要回这笔钱?
事件回顾
2019年李某购买了一套房屋,并与开发商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就车位的基本情况作出约定。2022年6月,李某依据开发商提供的车位显示图选取了一处靠墙的停车位,并交付车位使用费11万元。但实地查看时才发现,他选取的这处车位两侧临墙,车位线紧贴墙壁,另一侧存在立柱,车位狭窄根本无法停车。
李某找到开发商协商处理,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判令开发商返还车位使用费1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开发商辩称,双方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真实有效,协议约定车位停放车辆仅限于微型车和小型车,在符合相关设计规定的情况下,该车位周边及出入通道等可能存在对车辆出入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高度、弯道、坡道、墙、柱等,李某对此签字确认。另外,李某明知其所选车位“靠墙”,故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双方提交的涉诉车位照片和视频等证据显示,涉诉车位确实较狭窄,且开发商工作人员曾试图将车辆停入涉诉车位但未成功。
那么,李某能否要回这笔钱?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赵清华、吴胜利律师认为:
本案中,李某与开发商签订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李某支付车位使用费,其合同目的是为日常停车使用,但实际上该车位较为狭窄,车辆无法停入,而且开发商工作人员曾试图将车辆停入涉案车位也未成功。
由此可见,该车位无法满足李某日常停车需求,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某对此享有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后,开发商应将李某支付的车位使用费11万元退还李某,李某应将涉案车位返还开发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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