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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赵清华
小李家庭条件恶化与女友分手,欲索回10万彩礼遭女方以流产为由拒绝,并声称做过流产手术要精神赔偿……
事件回顾
据了解,小李(化名)与小燕(化名)于2019年打工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
2020年1月,小燕未婚先孕,两家商量结婚事宜,小燕提出向小李索要彩礼20万元,并同意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典礼仪式。随后,小李通过银行转账给小燕10万元。
2020年2月,双方商议在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
2021年初,小李父亲病故,家庭条件恶化,小燕提出购房购车的要求,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分手。于是小李将小燕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彩礼10万元。
小李认为,小燕借婚姻之际索要彩礼,现双方已无法结婚,应返还全部彩礼。
小燕辩称,是因对方家庭变故导致二人分手。双方自2020年1月起存在共同生活开销,且二人在交往期间女方做过流产手术,需要精神赔偿。
那么,这10万元彩礼是否应该全额退还?小燕声称做过流产手术要精神赔偿,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赵清华、吴胜利律师认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具体到本案中,小李按照风俗给予了小燕10万元的彩礼,之后二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燕应当返还小李给付的彩礼,同时,小燕辩称双方存在共同生活开销,对于共同生活开销部分,却有证据予以证明,应当从返还的彩礼中予以扣除;小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行为人由于自身过错行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小燕流产的情况,不是由于小李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小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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