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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赵清华
武汉的官女士今年69岁,旅居日本多年,一直未婚,现在年龄大了,回国养老,却发现存在亲姐姐那的数百万存款,被挪用一空……
事件回顾
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一直到15年,将近20年的时间里,官女士让亲姐姐保管她在日本期间打、工作,所挣的钱款,总计有231万。
说好其中的一部分,是用来孝敬父母看病花费,另外一部分是官女士未来的养老金。官女士不想结婚,没有孩子,对数字不敏感,姐姐是她唯一的依靠,自然放心把钱放在姐姐的手中。
开始,姐姐也对开销进行账目管理,偶尔拍照,让妹妹看一看,双方都放心。这样过了10年,2008年,官女士发现自己的钱款,被姐姐私下里拿出20万,借给了别人,说是投资,挣了钱回本,自然会打给她。她有些不高兴,但也没有太计较。
2010年,她又发现姐姐从她的账户拿出了118万,打给了合作伙伴投资用。这部分钱是官女士的养老基金,她大怒与姐姐大吵一次,再也没有向账户汇过款。姐姐一家承诺,未来会把钱还给她,她也就暂时息事宁人。
2015年姐姐因癌症去世,官女士开始了追讨款项的旅程。官女士孤身一人,想着应该也为自己购置一份医疗保险,便想向姐夫索要养老存款,谁知道他竟然不还。姐夫和及其一家人开始躲着他,想方设法找借口,不还款项。几经上诉、控告,姐夫李先生终于还了93万,但依然有近百万的存款没有下落。
这些欠款的数额,没有考虑几十年的汇率差收益,也没有考虑借出去200多万款项,所获得的收益。官女士表示,自己的唯一心愿就是拿回这些本该属于自己的养老钱。
那么,官女士还能要回自己的养老钱吗?如果姐夫拒不返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本案中,官女士将自己的钱款交由其三姐保管,其三姐仅是作为官女士财产的保管人,并不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也不属于三姐姐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官女士及其丈夫在未经官女士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挪用,官女士也可随时要求其三姐返还,在其三姐去世后,该钱款也不是其遗产,其三姐夫占用该钱款亦没有任何依据,应当返还给官女士。
根据法律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处2-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若官女士姐夫拒不退还钱款,官女士诉讼的情况下,有可能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五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六条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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