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车借给朋友接亲被撞得面目全非!保险公司拒赔 百万车损谁来承担?

豪车借给朋友接亲被撞得面目全非!事发后的近两年时间里,车辆发生事故时的实际使用人姚某,一直处于失联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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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赵清华

豪车借给朋友接亲被撞得面目全非!事发后的近两年时间里,车辆发生事故时的实际使用人姚某,一直处于失联的状态……

事件回顾

2020年,湖南长沙的熊先生以近200万元的价格,买下了一台二手的法拉利跑车,同时购买了私家车辆的保险。

提车回家后不久,熊先生接到朋友毛某的电话,称他的一位朋友即将结婚,想将熊先生的车借来作为婚车使用两天,并承诺对方会支付一笔6000元的报酬,熊先生便答应了。

然而,让熊先生没想到的是,车子在出借期间发生了严重的事故,车头已经完全变形,车辆维修的损失高达上百万元。

原来,熊先生将车借给毛某后,毛某随即又将车辆以每日3000元租金的价格出租给了第三人姚某,并签订了合同。因此,保险公司以熊先生“将非营运车辆从事租赁活动”为由拒绝理赔。

为此,熊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熊先生的诉求。

而事发后的近两年时间里,车辆发生事故时的实际使用人姚某,一直处于失联的状态。无奈之下,熊先生只好自行花费70多万元,委托了修理厂维修车辆。

针对保险理赔的纠纷,熊先生目前已向湖南省高院再次提起上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那么,为什么保险公司会拒绝赔付?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赵清华、吴胜利律师认为:

一般情况下,车辆保险合同中对于车辆用途是否为营运会做明确约定,将非营运车辆从事租赁活动的情形也会存在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

本案中,熊某“出借”车辆的行为是否属于“从事营运活动”,是保险公司是否理赔的关键。熊某是购买了私家车辆的保险,也就是车辆是用于非营运用途的,但本案中熊某虽称是将车辆出借给朋友毛某的一个朋友,但是在出借时熊某确实是收取了6000元费用,且明确6000元是作为车辆使用的报酬,那么该车辆的使用用途已用于营运。

同时,熊某明知车辆是“借给”毛某的朋友使用,实际使用人已经扩大到熊某不认识的不特定人,其收取6000元的行为,也应当知道车辆会存在出租的可能,上述情况实际上均已经增加了车辆使用的危险程度,这种情况下因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所以,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是合法合理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之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之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四条 人民法院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

(二)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

(三)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

(四)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

(五)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

(六)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

(七)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虽然增加,但增加的危险属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注:图片及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27-85721622 。)

  • 发表于 2022-12-05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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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经济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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