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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田崇军
近日,话题#女子入职虚报婚育情况被解除劳动合同#冲上热搜。有网友粗看话题不明详细,把矛头指向女子“虚报”。
很快有人提示,真相应该是——“女子入职虚报婚育情况,被解除劳动合同被判违法”。
事件回顾
据中国普法消息,陈小丽(化名)于2020年6月15日入职天津宝某盛公司担任项目收银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陈小丽在应聘入职时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及《人力资源信息采集表》时虚报了自己的婚育情况。
2021年3月12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陈小丽应聘入职及填写《人力资源信息采集表》时提供虚假材料、不实信息,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违反《员工手册》规定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提出于2021年3月13日起解除与陈小丽之间的劳动合同。
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陈小丽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陈小丽仲裁请求。陈小丽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陈小丽认为她隐瞒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并无告知公司的义务。
那么,入职隐瞒婚育情况是否构成欺诈?单位能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律师认为:
入职隐瞒婚育情况不构成欺诈,婚育情况与陈女士履行劳动合同没有直接关系,婚育情况并不影响工作的履行,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因此,陈女士入职隐瞒婚育情况,不构成欺诈,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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