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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田崇军
男子王某和同事都是学校的老师,每周王某会顺路开车带同事回家,但是一场雪天的车祸让他的好心办了坏事。同事的家属向他索赔三百多万元……该不该赔?近日,一则新闻引发网友热议,事情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事件回顾
男子王某是某县一所学校的老师,其家住在伊宁,从学校到家里有60多公里的路程,他每周往返于家和学校,车程约1个小时。
恰好,同一所学校的女教师董某也住在伊宁,其请求王某顺路搭她上下班,王某同意了董某的请求。考虑到是同事,王某本无意收钱,但是搭乘的次数多了,董某自己觉得不好意思,就在每次乘车后给王某转一些油费。
案发当天早上,王某开车接到董某后一起上班,因雪天路滑,行驶中王某操作不当,车辆撞向路边一棵大树,导致董某受伤,王某车辆受损。
事后,当地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不承担责任。经司法鉴定,董某颈6椎体骨折伴截瘫,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换句话说,董某脖子以下全部瘫痪,日常生活起居完全需要人照顾。
董某痛苦不堪,于是其家属用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王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8万元。
王某却觉得很冤,自己只是出于好心现在出了交通事故,责任却要自己全部承担?那么王某到底该不该赔偿?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田崇军律师认为: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交警部门已经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具有一定的过错,王某的过错行为导致了董某颈6椎体骨折伴截瘫,一级伤残的损害后果,王某应当对董某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董某在搭乘王某车辆后给予王某油费补偿,董某的搭乘行为不属于无偿搭乘,王某不再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王某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王某主观方面并不是出于营利目的,而是基于同事情谊,应该适当减轻王某的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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