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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赵清华、吴胜利
杜同学在某公司实习,未开单被要求吃生鸡蛋作为自我激励,拒绝后被公司辞职,该公司对此事有着这样的说辞......
事件回顾
近日,#实习生拒绝吃生鸡蛋被辞退#引发关注,话题登上微博热搜。
大二学生杜同学发文称,实习期间所在公司要求未开单的员工吃生鸡蛋自我激励,拒绝后被领导辞退。
据报道,该公司人事经理称生吃鸡蛋是公司员工手册里注明的。记者从涉事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获悉,他们也已经接到该实习生的电话,目前正在与其沟通处理。
有网友表示涉事公司是郑州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政七街。17日下午,记者致电郑州市金水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表示,当事人也给他们打了电话反映此事,并告知了他们涉事的确为上述公司,目前他们正在核实。
另一名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此事尚未立案,当事人为一名在校大学生,在校生外出工作被视为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因此不适用劳动法。目前,他们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才好开展调查。当事人尚未正式举报涉事公司,他们会进一步与当事人沟通。对于让员工生吃鸡蛋的行为,他们会对该公司进行行政指导,明确制止吃生鸡蛋这种行为。对于当事人因拒绝吃生鸡蛋被辞退一事,如果情况属实,当事人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来维护权益。
那么,公司辞退实习大学生的做法是否合规合法?“生吃鸡蛋是员工手册里注明”能否作为公司免责的理由?当事大学生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赵清华、吴胜利律师认为:
本案中,大二在校生杜同学与公司之间尚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此种情形双方形成一种劳务关系,尽管如此,用人单位也应当尊重和保障杜同学在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即使“生吃鸡蛋是员工手册里注明”,但该规章制度违反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公司以一条欠缺合理性、合法性的规章制度条款开除员工的行为是违法的,同样的,公司也不能依据员工手册内容免除违法解除劳务关系的责任承担。同时,杜同学应当及时保存相关证据资料,可以通过向相关劳动监察部门投诉、通过劳动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运用各种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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