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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王紫君
很多公司对员工上班时的着装都有要求,但有些人偏偏往枪口上撞,导致被辞退。这点从法律上讲,又该怎么说呢?
事件回顾
丁某于2014年2月19日入职某公司担任会籍顾问,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有要求工作人员上班时间需着工作装,有一次丁某不服从管理穿着短裤来上班,店长文某某要求丁某穿工作装上班,丁某拒绝,声称天气热,没有开空调,于是店长文某某对丁某处以 50 元罚款。
之后丁某仍穿短裤上班,因丁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惩戒数次之后仍然不改,店长文某某将其辞退。
丁某对这一处理结果非常不满,在跟公司讨说法的过程中,双方又发生了一些不愉快,所以最后他也认了,接受辞退这一结果,但希望可以拿到额外两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
而在公司方面并不愿意额外支付两个月的工资,并表示入职前就曾告知过丁某相关规定,且全体员工都在文件上签字确认过。店长还说:“丁某工作期间身穿短裤次数达到三次,符合公司劳动纪律与解除合同的条件。”
据了解,该公司的《会员管理手册》里明确规定:会籍顾问需穿工装、戴工作牌,带好日常工作表格、电话预约表格、黑色签字笔、名片等。保持健康形象,仪表整洁……
那么,因为穿短裤就被开除,到底合不合法?丁某索赔的要求又是否合理呢?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王紫君律师认为:
丁某被开除不合法,丁某可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因用人单位开除劳动者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公司虽主张丁丁因不穿工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公司规章制度中未明确规定未穿工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足以证明其解除行为合法。故公司应支付丁丁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丁某于2014年2月19日入职某公司担任会籍顾问,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丁某可以依法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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