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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赵清华、吴胜利
一对因网络社交软件而结识的青年男女发展为情侣,男方多次向女方借款,共计 20 万元。然而,分手时男方只还了一两万便再也没有还钱。
事件回顾
2019年,90 后姑娘陈某通过某网络交友软件认识男子胡某,不久后两人坠入爱河并开始同居生活。因胡某没有稳定工作收入,恋爱期间两人生活开支全由陈某负担。
不仅如此,胡某还以创业需要资金、家人生病要用钱等各种理由不断向陈某借款,小到数百元,多则几万元。陈某是工薪阶层本无闲钱,为了借款给胡某还向自己同学朋友转借或者从网贷平台贷款以及透支银行信用卡,前后累计借款 20 万元。
一年后两人分手时,双方对借款往来进行结算,胡某写了一张 20 万借条给陈某,并在双方之间转账记录上备注收到款项。此后陈某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向胡某催款,胡某承认欠款,起初还零星还款,之后却再也没有下文。陈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胡某还款。
那么,陈某能不能拿回这笔钱呢?胡某的行为是否涉嫌诈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赵清华、吴胜利律师认为:
本案中,陈某和胡某之间系情侣关系,且双方有大量转账往来,分手时,双方对借款往来进行结算,胡某写了一张20万借条给陈某,并在双方之间转账记录上备注收到款项,且胡某在双方微信聊天中承认欠款,对借款事实不持异议,可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款事实。因此胡某未及时向原告陈某归还借款,应该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陈某能够拿回这笔钱。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陈某是由于长期拖欠不还的,打了借条,承认欠款,没有赖账,只要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确实打算偿还,那么本案就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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