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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赵清华、田崇军
房东卖出房第2天拆迁公告来了,说自己亏了100万,不想卖了,拒不交出房子还把买家和中介告了。
事件回顾
2021年,刘大妈(化名)委托好友小杨(化名),帮其寻找一套合适的二手房。小杨通过某中介公司物色到房东陈先生(化名)正在出售的一套55平方米的房屋。
其后,陈先生与刘大妈、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刘大妈按约向陈先生全额支付了购房款200万元。几天后,刘大妈与陈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同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约定第二天交付房屋。然而第二天,当地政府发布征收公告,陈先生刚刚卖掉的房屋正好属于征收范围之内。
得知此事的陈先生立即联系了刘大妈和小杨,想要取消这笔交易,沟通无果后,陈先生不仅拒绝交付房屋,还将刘大妈、宁波某中介公司起诉至法院,并将小杨列为第三人,请求判令:解除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刘大妈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变更登记于陈先生名下,陈先生退还购房款200万元。
庭审中,陈先生哭诉道:“按拆迁政策,我原来的房子能置换一套90平方米以上的拆迁安置房,哪怕按3万元每平方米计算,我的亏损也在100万元以上。他们明知要拆迁,却故意隐瞒。”
对此,刘大妈则辩称:“陈先生是自己主动卖房的,这桩交易是你情我愿的呀。拆迁的消息在当地已众所周知,陈先生作为业主怎么会毫不知情呢?况且我已经将房款全额付清,过户手续也办了,房屋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
那么,陈先生还有机会拿回原本属于自己的房子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赵清华、田崇军律师认为:
陈先生没有机会拿回自己的房子,在本案中,陈先生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刘大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而且刘大妈已经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向陈先生支付了购房款200万元。
陈先生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不能以房屋马上拆迁为由拒绝履行并解除合同,本案不是属于《民法典》所规定的情势变更,所以陈先生没有合法理由解除已生效的合同,陈先生应当遵守契约精神,履行合同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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