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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赵清华、田崇军
女子乘坐地铁被人偷拍,极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却被路人说是无理取闹、强词夺理。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事件回顾
近日,广州地铁3号线车厢内一女子遭陌生男子偷拍。
17日,当事人李女士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当时我感觉坐在对面的偷拍男有点怪怪的,他的行为、眼神,还有拿手机的方式都不太正常。我说要把他手机里的照片删掉,然后他不承认,但是被我抓到了现行,他当场就悄悄把偷拍我的照片删掉了。”
李女士说,当时旁边还有个路人说她无理取闹、强词夺理。“他还说偷拍我是看得起我,我要是去报警他就会帮人家作证是我的不对。这句话非常伤人,下一站我就下车了,赶紧去报警。警察通过地铁的人脸追踪系统识别出了这两个人,最后走的是调解纠纷,偷拍的人说他愿意道歉,但是骂我的那个路人就不愿意道歉。”
经记者向警方核实,警方表示当时接到李女士的报警,按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照片也进行了删除处理。
李女士这次遇到的事情算是解决了,但是像在公交、地铁、人群较密集的商圈,类似的偷拍事件时有发生,许多被偷拍者也无法确定对方偷拍是否违法违规,时常陷入维权困境。
那么,没有拍到隐私部位算不算偷拍?发现自己被偷拍该如何维权?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赵清华、田崇军律师认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结合本案,在地铁、公交、人群较密集的商圈等公共场合,未经他人同意,无论是否拍摄到隐私部位、后面是否会发布在网上或用于营利目的,均属于偷拍,都是违法行为。被偷拍者应当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或向他人求助,具备取证条件的,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注:图片及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27-85721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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