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局长驾车致4岁男童身亡 将面临怎样的法律惩罚?

近日,一则“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张某疆驾车轧死四岁男孩” 的消息在网络上流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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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赵清华、田崇军

近日,一则“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张某疆驾车轧死四岁男孩” 的消息在网络上流传。

事件回顾

7月2日上午,安义县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4岁男童被汽车碾压,经抢救无效身亡,肇事者为该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张某疆。

据报道,7月6日,安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一名工作人员表示,的确有该交通事故发生,事故中受伤的男童已死亡,事故中汽车驾驶员为该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张某疆。该事故需要进行责任认定,交警会按照程序依法办理。

7月6日晚,“安义公安”微信公众号发布一则警情通报称:2022年7月2日10时55分许,安义县商业大厦宿舍小区门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驾驶员张某某(男,48 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在小区通道上骑行儿童三轮车的刘某某(男,4 岁)发生碰撞,刘某某后经医院紧急抢救无效死亡(经酒精、毒品含量检测,张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零,毒品检测结果为阴性)。经我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张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那么,这起事故中,张某某将面对怎样的法律惩罚?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赵清华、田崇军律师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驾驶员张某某在小区道路上驾驶了机动车,与骑行儿童三轮车的刘某某发生碰撞,若张某某出于过失造成刘某某伤亡的,已涉嫌交通肇事罪,若张某某没有逃逸或其他恶劣情形,可能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注:图片及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27-85721622 。)

  • 发表于 2022-09-28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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