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在早教机构受伤后身亡 警方发现“摔伤”背后的真相!

孩子在早教机构摔伤后身亡,家长悲痛万分的同时却得知,孩子其实是被“体罚”殴打致死?事情究竟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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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赵清华、田崇军

孩子在早教机构摔伤后身亡,家长悲痛万分的同时却得知,孩子其实是被“体罚”殴打致死?事情究竟是怎么回事?

事件回顾

近日,广州一名7岁幼童在早教机构蹊跷受伤后重度昏迷,抢救26天后身亡,死因疑似被老师体罚所致。

6月21日,孩子母亲张女士(化名)向记者介绍了相关情况。沉浸在悲痛中的张女士表示,6月20日,孩子抢救无效离世,她于当日委托广州市公安局法医解剖检验中心为孩子进行了尸检。

“他们告诉我孩子是摔伤的。”张女士称,自己的孩子就读于广州一家名为全优畅想家的教育机构的幼小衔接班,为今年9月份读小学做学前准备,孩子已在这家机构学习了2年多时间,还有不到1个月即将毕业。

5月25日下午,张女士接到机构的电话,机构负责人王某称,张女士的孩子不慎从楼梯上摔下受伤,已被送到广州中山大学第三附属医院。赶到医院之后,对方告诉张女士孩子受伤的原因仍是摔伤。

张女士称,在和医院的医生进行交流之后,医生告知她孩子受伤的原因存疑,不像是从楼梯上摔下致伤。

记者从张女士提供的一份医患沟通记录上看,孩子入院时间为5月25日13时23分,被诊断为创伤性急性硬膜下出血、脑疝、失血性休克、重度贫血等12项症状。截至6月4日,孩子还持续依靠呼吸机机控呼吸,病情危重,随时可能进一步恶化,出现感染加重、多脏器衰竭、脑疝加重、心跳呼吸骤停,乃至死亡等情况。

张女士称,根据伤情,5月26日医院医生已经怀疑孩子并不是摔伤,并告知如果她不报警,医院也会报警,所以5月26日张女士选择了报警。

张女士表示,5月26日报警后,广州天河区警方立刻就控制了王某以及当天在场的四名老师。单独询问后,四名老师口供一致,描述了王某的“殴打”过程。

6月22日广州天河公安发布情况通报:5月25日13 时许,广州市天河区某早教机构负责人王某(女,48岁)在管教一名男童黄某(7岁)时,涉嫌用脚踢黄某腿部致其摔倒受伤,后该男童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结果为颅脑受伤。

5月26日,男童母亲向天河警方报警。警方即派员到场处置,并将嫌疑人王某控制。6月20日凌晨,受伤男童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检察机关批准,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天河警方依法执行逮捕。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那么,王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将会面临怎样的法律惩罚?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赵清华、田崇军律师认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某早教机构其他四位老师的口供,一致描述了王某“殴打”男童的过程,若男童的死亡与王某的“殴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王某除了面临刑事惩罚,同时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注:图片及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27-85721622 。)

  • 发表于 2022-09-01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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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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