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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雷静
车钥匙丢了找来锁匠开锁,可钥匙刚配好,车主却急着把车给卖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事件回顾
近日,某市公安局接到居民吴先生的报警称,其停放于路口附近价值40余万元的汽车被人盗走,民警当即赶赴现场展开调查。
民警调查后发现,6月12日凌晨,两名男子驾驶着吴先生的轿车驶离了现场。6月13日,民警根据线索成功抓获嫌疑人何某,6月15日,另一名嫌疑人刘某也相继落网。
原来,两名嫌疑人偶然途经吴先生停车处后,一时心生歹念,又恐撬锁触发车辆报警,遂利用何某身份信息伪造汽车行驶证等相关材料,以钥匙遗失为由联系锁匠开锁重配钥匙,随后将车辆开走变卖。
让人哭笑不得的是,锁匠手机里还拍摄了一段嫌疑人手持伪造身份证的视频,何某在视频中表示:“车是我本人的,请开锁师傅帮我开一下。”
目前,嫌疑人何某、刘某已被公安机关处以刑事拘留。那么,在这起事件中,锁匠需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雷静律师认为:
如果锁匠履行了注意的义务,严格审查了请求人即盗窃犯所持有的证件,并根据其现有的审查能力不能证明盗窃犯所持证件为假证,其解锁行为则属于正当的履行职责行为,不能以犯罪行为论。
锁匠因其解锁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结合其主观动机论定。
在本案中锁匠主观上既没有帮助盗车的故意,也不具备起码的明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锁匠履行了注意的义务,严格审查了请求人即盗窃犯所持有的证件,并根据其现有的审查能力不能证明盗窃犯所持证件为假证,其解锁行为则属于正当的履行职责行为,不能以犯罪行为论。但是,如果因锁匠审查不严或者疏于审查,导致财物原所有人损失的,锁匠的行为也属于有过错的行为,仍不能以犯罪论之,因为其主观上不具备犯意,但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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