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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赵清华、田崇军
男子在河边休息时“坐断”护栏翻身落水溺亡,家属状告护栏建设单位及辖区政府索赔81万元,这究竟是维护受害者正当权益,还是无理取闹?
事件回顾
2021年6月27日,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十全路新城宜居旁河道,一男子坐在护栏铁链上休息时,固定在木桩上的铁链突然断开,男子措手不及从护栏翻入河道,等人们发现救起时,该男子已溺水身亡。
经查,该男子姓洪,警方通知家属认领死者后,其父母认为其子死因系所坐护栏突然断开所致,铁链系东西湖水务局所建,事发地位于径河街道办事处辖区,遂将两单位告到法院,索赔81万元。
实地调查发现,径河街道办事处在事发河道处设置多块“水深危险、禁止下水”等警示牌,事发前案涉护栏的铁链与木桩连接完好,并未损坏。
那么,洪某家属索赔81万 的要求是否合理?洪某“坐断”护栏的行为本身是否存在过错?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赵清华、田崇军律师认为:
本案中,洪某家属索赔81万要求不合理,首先在事发河道处设置多块“水深危险、禁止下水”等警示牌,河道护栏铁链不是为人们休息设立的,而是为了避免人群靠近河道而发生意外,设置警示牌已尽到了管理义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其次,事发前案涉护栏的铁链与木桩连接完好,东西湖水务局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关义务,对事故发生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最后,洪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认识到坐在护栏铁链上的风险,却忽视了此风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当由洪某自行承担。所以洪某家属索赔81万要求不合理,且洪某应当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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